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对违纪党组织的处分:二是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对违纪党组织的处分有两种形式,即改组和解散: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有五种形式,即警告、严重警告、搬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里主要讲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轻微违纪的一种告诚、警告,是党内较轻的两种处分,两者也有轻重之别。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撒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做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侠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
党内最重、最高、最严厉的处分,适用于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要报县或县级以上纪委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党章明确指出:“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根据这一规定,在掌握“严重”这个界限上,一般是以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拘役、营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剩夺政治权力为限。在这个限度内,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党的其他纪律处分。但对严重经济犯罪、媧卖淫的以及行政受开除公职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即使在这个界限内,也要一律开除党籍。被开除党籍的人,只要改正错误具备了党员条件,经过长期考验,可以重新入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法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